(2017)鲁098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冠忠与李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忠,李臣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424号原告:李冠忠,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李臣忠,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李冠忠与被告李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冠忠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