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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冠忠与李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忠,李臣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424号原告:李冠忠,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李臣忠,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李冠忠与被告李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冠忠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