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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陆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80号罪犯陆伟,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贵港市港北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港北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2013年8月22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贵港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陆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197.63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陆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