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广金因与被上诉人周广林、第三人周广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金,周广林,周广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金,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林,男,1967年10月1日,汉族,住定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广全,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上诉人李广金因与被上诉人周广林、第三人周广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广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