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法定代表人:戴啟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邯郸市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山,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