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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上才与杨木太、刘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上才,杨木太,刘金莲,杨青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716号原告:周上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龙,贵溪市泗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木太,男。被告:刘金莲,女。被告:杨青才,男。原告周上才与被告杨木太、刘金莲、杨青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上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上才撤回对被告刘金莲的起诉。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