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上才与杨木太、刘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上才,杨木太,刘金莲,杨青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716号原告:周上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龙,贵溪市泗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木太,男。被告:刘金莲,女。被告:杨青才,男。原告周上才与被告杨木太、刘金莲、杨青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上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上才撤回对被告刘金莲的起诉。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