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向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军,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军,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车村煤矿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苏州高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丰国际城工地。李向军申请执行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向军材料款76849元及利息(材料款276849元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息),案件受理费2876.5元及执行费1052元由被执行人王峰承担。2017年6月26日��请执行人李向军与被执行人王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向军同意被执行人王峰共支付130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事,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执行费1052元由被执行人王峰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李向军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