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西安诚诺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诚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诚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高陵区鹿苑街道文卫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胡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地址:高陵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1303室。负责人蒋相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诚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作出(2016)陕0117民初90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2788495.46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申请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上无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90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英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