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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再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东东、石荣华等与彭金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金生,陈东东,石荣华,许瑶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57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彭金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东。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荣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瑶月。二审上诉人彭金生与二审被上诉人陈东东、石荣华、许瑶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苏03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作出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参加庭审,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和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双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葛 文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珠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