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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余莹莹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莹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余莹莹,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XX,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莹莹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莹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莹莹因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跃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