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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与曹洪雷、周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曹洪雷,周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516号之一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地址:九江市濂溪区濂溪大道88号门面。负责人:钱轩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箫,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曹洪雷,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九江市九江县,现住址:九江市城西港区。被告:周李平,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与被告曹洪雷、周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4418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588元,由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承担。审判员  桂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