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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寿宇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35号罪犯苏寿宇,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颍上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寿宇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2013年7月1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20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苏寿宇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优秀学员。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95.6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苏寿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寿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寿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