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逸凡、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逸凡,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破申4号申请人:孙逸凡,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申请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郭苗成,董事长。申请人孙逸凡以被申请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美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依法通知美凯公司,美凯公司未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美凯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在桐庐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公司股东为杭州宇宏服装有限公司、美衣时装(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桐庐县城新区47号地块普通房地产的开发、建设、经营。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商品房1套,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交付房屋。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限期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5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美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23057.52元。2015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15日,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681-1号执行裁定书以美凯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由,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另查明,自2014年1月至今,本院立案执行的以美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共有53件未执行完毕,未履行标的27947601.39元。本院认为:美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未在法定期限向本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孙逸凡对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联合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汤德宫审 判 员 陈 旎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