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长林与被执行人赵艳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林,赵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林,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赵艳民,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林与被执行人赵艳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长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盖 世 杰书 记 员 张 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