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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吴运全,董先炎,李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47号。法定代表人张立。被执行人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江时代广场201号。法定代表人吴运全。被执行人吴运全,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董先炎,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李美玉,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董先炎、李美玉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迎宾路81、83、85、87、8××号的房地产。竞买人邵建刚(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45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乾潭镇迎宾路81、83、85、87、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201007114-××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201007100-××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201007113-××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201007112-××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201007111-××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0)第6982号、建国用(2010)第69**号;建国用(2010)第698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邵建刚(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邵建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邵建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