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祥中、龙福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祥中,龙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47号申请人:李祥中,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申请人:龙福平,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申请人李祥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龙福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及相应价值的财务一宗(价值45000元),并已提供李祥苓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祥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龙福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务一宗(价值45000元)。二、查封李祥苓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