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滑永喜、罗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永喜,罗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滑永喜,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业军,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滑永喜与被执行人罗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玉 碧审判员 刘���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云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