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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林志东与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东,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758号原告:林志东,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茵,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87748487A。法定代表人:徐继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金月湾花园14-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50354436F。法定代表人:迟玉林。原告林志东与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查证相关事实,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东撤诉。审判员  周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