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与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李某、刘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郝玉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鸣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旗阿镇。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某,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执行人李某,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执行人刘某,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李某、刘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25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本院查封物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中已设定他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和本院商请移送执行,本院已将该案移送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2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 红审判员 都 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胡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