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坦,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森,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翠翠,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诚,经理。上诉人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闯成机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坦、原审第三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数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上诉人青岛闯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