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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红与刘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刘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08号申请人刘红,女,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海拉尔车务段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华燕,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刘红诉刘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内078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华燕给付执行款169896元,诉讼费2067元,共计171963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华燕与申请人刘红达成和解,已付53400万元一余额到2018年6月1日付清。执行费人民币2479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华燕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