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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关宏礼、郝振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燕,关宏礼,郝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财保29号申请人:李晓燕,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关宏礼,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郝振华,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担保人:于明甡,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人李小燕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关宏礼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小区X号楼XX号门市、满洲里市XXX小区XX号楼两户门市及对被申请人郝振华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满洲里市XXXX西区XX号楼X单元XXX室予以查封。担保人于明甡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XX商贸城X-XX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关宏礼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小区X号楼XX号门市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关宏礼名下的满洲里市XXX小区XX号楼两户门市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郝振华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郝振华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X西区XX号楼X单元XXX室予以查封。五、将担保人于明甡名下的满洲里市XX商贸城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