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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州阳与合肥依娜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州阳,合肥依娜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14号原告:钱州阳,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合肥依娜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香格里拉花园2期3栋302室。法定代表人:孙千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钱州阳与被告合肥依娜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钱州阳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州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