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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62号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被执行人: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泰和路41号。被执行人: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住连云区云台路31号。本院在执行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已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在江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补偿款120万元,因补偿款尚处于争议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