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3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慧勤。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