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明有与陈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有,陈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高明有,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陈石,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有与被执行人陈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高明有收到全部执行款38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