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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明有与陈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有,陈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高明有,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陈石,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有与被执行人陈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高明有收到全部执行款38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