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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江南与陈世科、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南,陈世科,曹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江南,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国,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世科,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曹丽华,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陈江南与被执行人陈世科、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世科、曹丽华共同归还陈江南借款390000元。陈世科、曹丽华还应给付已由陈江南预付的诉讼费用6045元。因陈世科、曹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江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6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74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世科、曹丽华涉诉案件较多,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号-14的房产已被设定抵押且由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查封在前,本案已轮候查封。另经查,被执行人陈世科、曹丽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予以提供。本案已执行到位20740元,尚未执行到位375305元。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另案裁判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