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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54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先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先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854号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路。法定代表人:张亚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贵,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先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先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