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明伦与周菱霍宏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伦,霍宏伟,周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伦,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霍宏伟,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周菱,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霍宏伟、周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宏伟、周菱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明伦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霍宏伟、周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系夫妻,目前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被渝北区等法院先后查封,财产不便处置。被执行人霍宏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明伦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