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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4052杨兆干与黄万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干,黄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4052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干,男,65岁,汉族,务农,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黄万柱,男,45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杨兆干与被执行人黄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黄万柱欠原告杨兆干借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黄万柱分别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被告黄万柱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元,且原告杨兆干有权就被告黄万柱未履行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杨兆干与被告黄万柱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杨兆干负担。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的所欠的欠款3000元的履行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黄万柱发出执行通知,后因邮件退回,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黄万柱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7年6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万柱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只有一位老人居住,欧洲城20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未到物业处交房亦无房产证,被执行人黄万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黄万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申请执行人杨兆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永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