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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上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934号原告袁某某,男,1960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兵。本院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文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