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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贵斌、李雅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贵斌,李雅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66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娇,女,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冯超,女,1991年8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李贵斌,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雅洁,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斌、李雅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俊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起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