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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小牌、张小霞、张金光与被告刘志磊、苏解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牌,张小霞,张金光,刘志磊,苏解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838号之一申请人:张小牌,女,汉族。申请人:张小霞,女,汉族。申请人:张金光,男,汉族。被申请人:刘志磊,男,汉族。被申请人:苏解放,男,汉族。原告张小牌、张小霞、张金光与被告刘志磊、苏解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小牌、张小霞、张金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鲁EXXX**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牌、张小霞、张金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解放所有的鲁E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小牌、张小霞、张金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