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洁与华鼎合家(北京)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白东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白东行,华鼎合家(北京)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308号原告:刘洁,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白东行,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华鼎合家(北京)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委会东北200米。法定代表人:任伟鹏。原告刘洁与被告白东行、华鼎合家(北京)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