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祁进刚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进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刑终69号抗诉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祁进刚,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龙陵县,暂住龙陵县。2012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进刚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05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未对涉案赃款281元判决追缴,未能有效保护受害人权益,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晓东、助理检察员王玉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祁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7年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祁进刚在龙陵县龙山镇龙某大道龙运酒店旁的道路上,持水果刀对杨某、刘某实施抢劫,从杨某身上抢得人民币281元后逃离现场。2.2017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祁进刚在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岔汇源小区路口处,持水果刀对汪某1、陈某实施抢劫,从汪某1身上抢得“OPPO”牌R7plusm型号手机1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083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祁进刚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抢的电话卡;后从其租住处查获1支自制气步枪、74颗钢珠。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据以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祁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祁进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祁进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扣押的刀子1把、钢珠74颗,依法予以没收;运动服1套、长裤1条、运动鞋1双,发还所有人。抗诉机关抗诉称,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祁进刚持刀抢劫了被害人杨某的人民币281元,在其未主动退赔的情形下,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判处追缴或责令退赔,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未对该违法所得进行判处,属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抗诉。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祁进刚对该抗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祁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有一审开庭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刀子1把、手机1部及电话卡1张(已发还被害人)、气步枪1支(已依法收缴)、运动服1套、长裤1条、运动鞋1双、钢珠74颗;书证被告人祁进刚的户口证明及近照、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采取强制措施文书、人身安全(入所健康)检查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杨某、刘某、汪某1、陈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汪某2、雷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被告人祁进刚的供述和辩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龙发改价认(2017)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保)公(司)鉴(痕)字(2017)031号枪支性能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及扣押笔录、提取及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印证一审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祁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抗诉机关关于一审判决未对原审被告人祁进刚违法所得人民币281元进行判决追缴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祁进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刀子1把、钢珠74颗,依法予以没收;运动服1套、长裤1条、运动鞋1双,发还所有人。二、追缴原审被告人祁进刚违法所得人民币281元退赔被害人杨彩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艳 昌审判员 杨 福 元审判员 唐 悄 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杨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