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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穆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穆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169号原告:马某,住静宁县。被告:穆某,个体工商户,住静宁县。原告马某与被告穆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