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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万喜凤与被姚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喜凤,姚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万喜凤,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永利,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喜凤与被姚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喜凤对被执行人姚永利享有债权133,7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姚永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南关营业所有开户,且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姚永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喜凤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宿晓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