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83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李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