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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83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李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