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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卒群申请彭渺侵权责任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卒群,彭渺,郑左胜,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卒群,女,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桃林寺镇。被执行人彭渺,男,1969年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青山铺镇赛头村。被执行人郑左胜,男,196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范家园镇伏家村。被执行人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湘绣城C1栋29号。法定代表人:赵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卒群与被执行人彭渺、郑左胜、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左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卒群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已到金额197577元,未执行金额49533元,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渺、郑左胜、长沙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卒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