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3刑初2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住崇信县。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和妻子杜某、同事章某、路某、李某、章某妻子、路某妻子总共七人在新世纪云鼎印象去吃饭,吃的是炒菜、喝的是黄河啤酒。21时30分许,朱某驾驶×××号小型越野车,沿公园路行驶至公刘园十字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1时36分许民警将被告人朱某带至崇信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同日22时18分许民警对朱某做了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3.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在二至六个月拘役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