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催41号申请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64693882C。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新城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雅卿,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高扬,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5131XR。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号金融大厦。负责人:刘新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瑜,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申请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号3020005327061434、票面金额200万元、出票人宁波富邦精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持票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账户中心、出票日期2017年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惠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