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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张明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张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0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家,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明家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