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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鑫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36号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高虹。被执行人高鑫,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高鑫罚金一案,业经(2016)京0107刑初10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罚金部分移送执行,要求高鑫人民币15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鑫正在服刑,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刑初1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