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治清与邹堂明、李盛香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治清,邹堂明,李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余治清。被执行人邹堂明。被执行人李盛香。申请执行人余治清与被执行人邹堂明、李盛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治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堂明、李盛香给付本金9344.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余治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邹堂明、李盛香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治清本金9344.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