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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皮洪与叶元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洪,叶元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840号原告:皮洪,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叶元江,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原告皮洪与被告叶元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皮洪负担。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