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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霞诉被告张秀宽、周秀兰、张杰、孙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张秀宽,周秀兰,张杰,孙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233号原告王淑霞,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冉鹏,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慧颖,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宽,住承德市。被告周秀兰,住承德市。被告张杰,住承德市。被告孙美丹,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淑霞与被告张秀宽、周秀兰、张杰、孙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7月18日,被告张秀宽向原告借款900000.00元,被告周秀兰(系被告张秀宽妻子)在借条以共同借款人的名义签名。后被告张杰、孙美丹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当天将款项打到被告张秀宽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合同。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四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四被告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诗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