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27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