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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27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