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6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侯村乡西万寿村西街**号)。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无业。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11月份,在明知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一万两千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一辆无牌轿车(经查该车辆系被盗车辆,发动机号D5616944、车辆识别代码LJDLAA293D0243253),并在山西省阳泉市荫营高速口附近进行了交易。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联系,于2016年6月份,在山西省盂县东梁高速口的加油站附近,以一万元的价格向高某购买了这辆轿车并现场交易。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北下温村时出现故障,便在附近的一个修理厂将该车的发动机进行更换。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和桃园三巷交叉口被查获。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灰色起亚K2轿车的价格为48600元。现赃物已发还失主。并提供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刘某、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11月份,在明知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一万两千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一辆无牌灰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经查该车辆系被盗车辆,发动机号D5616944、车辆识别代码LJDLAA293D0243253),并在山西省阳泉市荫营高速口附近进行了交易。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联系,于2016年6月份,在山西省盂县东梁高速口的加油站附近,在明知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一万元的价格向高某购买了这辆灰色起亚K2轿车并现场交易。被告人刘某购买该车后一直在阳曲县使用。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北下温村时出现故障,便在附近的一个修理厂将该车的发动机进行更换。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和桃园三巷交叉口被查获。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灰色起亚K2轿车的价格为48600元。现赃物已发还失主。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于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破报告,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与桃园三巷交叉口工作中发现后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并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的事实。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实其于2015年11月份,在明知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120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辆起亚K2轿车。在2016年6月份,其与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山西省盂县东梁高速口的加油站附近,其以1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刘某的事实。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实2016年6月份,其与高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山西省盂县东梁高速口的加油站附近,在明知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以一万元的价格向高某购买了起亚K2轿车。其购买该车后一直在阳曲县使用。2016年10月份,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北下温村时出现故障后,便在附近的一个修理厂将该车的发动机进行更换。2016年10月4日,其驾驶该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和桃园三巷交叉口被查获的事实。4、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手中扣押灰色起亚K2轿车一辆、发动机一台并发还至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民警的事实。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指认出了涉案车辆发动机的事实。6、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因套牌被罚款5000元,并收缴套牌号牌的事实。7、车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证实涉案的起亚K2车辆属于被盗窃的车辆,被害人已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事实。8、被害人焦某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材料,证实其于2013年6月16日以75000元购买了一辆灰色起亚K2轿车,发动机号D5615944,车牌号冀D×××××。2015年11月21日晚上九点半左右,其将车停放在家门口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半出门发现车被盗,就报了警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不同照片辨认,被告人高某指认出向其购买起亚轿车的被告人刘某的事实。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高某、刘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刘某交代其于2011年因打架斗殴被阳曲县公安局黄寨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高某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评估价值48600元的事实。12、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及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高某于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查被告人高某、刘某身体无外伤,身上有纹身;随身携带的物品示发现违禁品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买卖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高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高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没收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赵洁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