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816号原告:汪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经人介绍订婚,原告汪某某给二被告过彩礼款23000元。现原告汪某某已与被告张某某解除婚约,故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30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汪某某给被告张某某过彩礼款实际是20000元,另过见面礼3000元。因系原告汪某某提出分手,故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被告张某某未答辩。诉讼中,原告汪某某提供证据:彩礼单一份。欲证明彩礼款为23000元。证人石玉文出庭作证。证人金守玉出庭作证。以上二证人证实,二证人系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介绍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5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汪某某给被告张某某过彩礼款20000元,另过见面礼3000元。证人石玉文同时证实,原告汪某某父亲当时制作彩礼单一份、彩礼款当时过给了被告张某某。诉讼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汪某某提供的彩礼单,被告张某某提出异议,主张彩礼款为20000元;对证人证言,被告张某某无异议。经本院对上列证据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所提供证据指向系彩礼款为23000元,但在场介绍人均证实彩礼款系20000元,证人证言效力明显高于原告父亲制作的彩礼单,故本院认定彩礼款数额为20000元。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父女关系。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经人介绍订婚,原告汪某某于订婚当日过给被告张某某彩礼款20000元,另过见面礼300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因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致原告汪某某诉讼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订婚,被告张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张某某对彩礼款应予返还。原告汪某某所过见面礼具有赠与性质,被告张某某可不予返还。因被告张某某不是彩礼款的实际收受和占用人,故其不承担彩礼款返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汪某某彩礼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张某某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87元由被告张某某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