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朝银、杨桂连与井研县小杨电器经营部、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银,杨桂连,井研县小杨电器经营部,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63号原告:朱朝银,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杨桂连,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井研县马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研县小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井研县王村镇祥和小区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3M2QNXA。经营者:杨彬,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五库示范区西库一路西侧(工业园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183465C。法定代表人:王琼峰。原告朱朝银、杨桂连与被告井研县小杨电器经营部、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在本院尚未将诉讼材料送达到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时,原告因与二被告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银、杨桂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朝银、杨桂连负担。审 判 长 万永康人民陪审员 宋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长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