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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金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47号原告:杜金,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人。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4173451510。法定代表人:李庆书。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公园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385Y。法定代表人:范琳,该局局长。原告杜金与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7年6月26日,杜金提出异议,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9804.80元,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百度搜索“”